2月28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文)正式公布。由于近年来,本人在讲授《公司治理》课程过程中,在接触和服务企业尤其是国企改革的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切身感受到了来自上层对公司治理层面改革的浓烈期望,以及企业的探索步伐和实施困难。
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有序推动和实施的变革大道上,出台这样的办法,可谓“春雨建树,航海见灯”。
但凡做企业的,从来就没有人无视公司章程。只不过,我们过去对于公司章程的关心,多集中在公司章程的范本内容与形式作用之上,对章程的逻辑与真正价值漠然视之。
然而,这一次,86号文撕开了企业人长期存在的认知局限,让国企,也会启发民企,去正视公司章程。毫无疑问,它会掀起一场“章程革命”,推动企业依法治企、规范经营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从字面上看,86号文以“办法”命名,居制度体系的第二层,着墨于操作,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从实质上看,86号文透露了对公司章程本质价值的理解;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理解;对推进国有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理解;对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
基于解读需要,我想从三方面提出问题,并予以探讨。
第一、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对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有人表示不太理解,主观认为,既然国资监管要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就应放手。为什么还要如此操心,像个婆婆似的,连公司章程都要制定统一的办法加以约束?而且还是以国资委加财政部的双重名义?
与此同时,也有人表示热烈欢迎和十分赞赏。因为,企业政策制定者在推进国企改革,被授权实施国企经营的同时,绕不开公司治理和章程。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企业“一企一策“地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内部制度体系,由于政策环境变化和改革经验的缺乏,也一直在摸索中前行,缺少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面对此类问题,必须回到根源上寻找答案。
事实上,86号文的出台不仅不是对”管资本“方向的偏离,相反,是对”管资本”力度的增强。因为,作为国企出资人,无论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种保值增值是通过一套授权机制,在依法治企的大环境中,运用公司治理的机理和公司章程的法律形式,在特定的企业独立体中实现的。
所以,作为国资出资人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国家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对组织和行为做出规范。
也正因为如此,86号文突破了出资人机构的范围,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双双出文,对象覆盖全部国有资本范畴。这也决定了86号文的效力范围仅仅局限于国企。但是,其效力可以通过国企资本,波及影响混合所有制形态利益相关方。
在一个法制的经营环境中,在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行动当中,出资人的诉求理念只有通过合乎法理的方式才能加以实现,而公司章程就是这样一个符合法理的诉求实现通道。
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不难理解,国资委和财政部在国企改革的庞大计划中,聚焦公司章程的基本逻辑。
正如大家所了解的,公司章程作为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企业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出资人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企业制度体系家族一员,更属于《公司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范畴。
之所以称为”基本“,是因为,它是企业宪法,确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所以,86号文在文件第一章就明确,该办法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问题是,订立章程又该从以何处开始?
一个现代企业,存在着这样一棵树,我把它称为“绳树”模式。绳者,规律也。绳树就是指企业就是一颗有规律的生命之树。大地之上,树干树枝构成了企业运营、创造价值的通道,以及企业制度、办法、细则、指引的母制度依据,树枝之上硕果累累。
可是,大地之下呢?看不见的盘根错节和带肥土壤就是包含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茁壮成长的“绳树”之下,出资人的诉求关切、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以及法律遵从拉开了章程制定的序幕,无形的章程及治理成为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依据和行为法则,细化的职责和权利化为企业科学决策、平稳和谐发展的有效保证。
在企业经营的现实当中,有些企业着力建设组织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运营管控体系、绩效管理体系等,但却内容混淆、体系割裂、难点重重,效果不尽理想,其根源就在于公司治理没有理顺,权责边界没有明确,体系建设缺乏依据。总之,顶层设计不足。
作为国企资产的出资人和被授权经营者,必须与民营资本及其经营管理者一道规范地认识到公司章程是一种权利、法规和经营的依据。
我想,86号文出台者也是希望所有国资经营者能够充分认识到,并付诸行动,这是国企改革的根本之一。
所以,我说,86号文是国企改革内在驱动力和法制环境下的产物,是国资出资人诉求合法化、行为措施化、风险管理化的表现。这就显示了公司治理的科学部分。
第二、办法规定了什么?
答案显而易见。86号文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我们一看就知道,办法提供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的基本技术、标准和工具方法,挺有技术含量。当然,这也显示了公司治理的技术部分。
对照《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涉及对公司及其运作具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性质、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组织机构、公司党组织、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与《公司法》一致,党建工作规范地写入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出资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也是出资人之间、代理人之间风险与机会分配的博弈场。可惜,我们并没有用好。
要么,怀揣着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一厢情愿,以不变应万变;要么,不战而降,比比皆是。我们过去普遍存在”章程不过是走过场和工商登记手续“的错误认知,当公司成立时,照抄照搬照用,千篇一律。
既然是战场,就存在着基本规则和普遍性特征。概括起来,包括
博弈性(出资方为各自利益最大化进行博弈,并最终做出妥协,达成共识);
法定性(具有法律地位,法定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由法律强制规定,并且形成共同约束);
依赖性(经出资人机构批准,注册成立的前提条件);
生命性(修正变更,与时俱进);
自治性(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存在自治空间);
合法性(企业内的宪法,因为出自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遵从结果,从而成为企业制度体系被遵从的头部宪法。)
谈到风险管理,我们习惯于从三道防线着手组织建设,亦不足够。
三道防线之上的顶层防线,同样需要清晰界定并加强建设。86号文明确了三道防线之上的公司治理防线结构及其职责。
在第九条明确了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支部(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明确了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
第十一条明确了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
包含5章40条的86号文,除了规范公司章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外,开辟专门章节,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以及修改的审批流程;规定了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重点章节必须载明的内容;明确了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以及修改的审批流程;通过责任与监督章节,强化了出资人机构对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为国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完善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方法工具。
第三、如何落地执行?
有人说,按照第二条的办法去编不就妥了吗?是吗?注意,我在这里用词是编。在我看来,公司章程不是编出来的,而是按照既定规则与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开发出来的。
当企业新设时;当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时;当改制时,也是公司章程开发制定之时。
86号文的依据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法》明确了强制和自治内容。强制内容属于强制遵从范畴,自治内容需要创新和博弈,而恰恰是后者将公司章程的编制带上了“艺术”的桂冠,充满浪漫的气息和肃杀的气氛。
作为制度制定者,你是要浪漫还是要肃杀?这取决于你对治理概念的科学理解、章程编制技术的把握和艺术性地运用和掌控。
一次“万宝”之争会掀起数百家上市企业集体性的章程修改浪潮,这是法制精神的强化,但是,也是治理科学、技术与艺术的脱节和尴尬。
对于公司章程,每个企业可以不同,可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86号文在遵从公司法强制内容之后,对国资自治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设立了基本规则,界定了底线,明确了方向,也提供了指南。
至于底线之上的个性化自治内容,就留给大家去进行“度”的把握。艺术的空间就在于有勇气和能力到法律赋予可以自由来去的地方舞蹈。
比如通过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将“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的改革要求制度化,法定化,使之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必须遵循的准则。
认同不同类型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程序可以存在差异性。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公司章程制定可以遵从执行,当企业集团制定下属企业的公司章程时也可以个性化参照执行。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可以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所以,无论国企自身改革还是混合所有制推进,都面临治理结构设计与相关方利益冲突的问题,都需要借助公司章程解决治理的复杂问题。
86号文为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普遍性的要求和技术,对于各公司的特殊性,需要协调出资人主体及各个利益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自治空间内,清晰界定职权、职责和义务,在“四会一层”治理架构运转中,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艺术地加以实现。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民营企业同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