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从来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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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苏州首例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垃圾分类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

年6月1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全区垃圾分类工作逐步推进。6月4日,吴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花园路某商家依法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遂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6月8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经营者未整改,按规定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在11月2日送达催告书后仍未缴纳。

年1月3日,吴江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5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1月6日,吴江法院在依法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最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50元及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5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不得超过50元)。

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例违反“垃圾分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早在年8月,宁波高新区法院准予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商户违反“垃圾分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年10月10日15时06分,宁波市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宁波高新区新明大胖餐饮店(以下简称大胖餐饮店)店内的生活垃圾桶里存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投现象。年10月15日14时02分,执法队员复查时,发现该店仍将少量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投在生活垃圾桶中。大胖餐饮店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大胖餐饮店未按期缴纳罚款,故依法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罚款金额达到原处罚额为止。行政决定作出后,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了相应程序,大胖餐饮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义务。年8月19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高新区法院强制执行其对大胖餐饮店作出的()甬高新公共一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高新区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

生活垃圾分类不仅面广量大难以监督,而且改变人们固有的习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在全面开启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初期,政府包括社区志愿者没有少做工作,从宣传引导到现场指导督导,但即便是这样,仍然有一些人不把垃圾分类当回事或者存在淡漠、侥幸的心理。如何改变这些人的态度和行为习惯,想必依法处罚就是最好的方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依不饶把执法进行到底,只有强有力的执法才能彰显制度的刚性,才能让那些不以为然的人把垃圾分类引以为然。

垃圾分类作为新生事物,而且涉及所有人的生活,一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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