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川发挥法制保障作用推动债券市场高水

文/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朱小川

导语

债券市场开放是近年来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内容。目前,债券市场开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成熟国际市场相比仍存在差距。为促进债券市场更高层次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建议以法制为抓手,从扩大准入、完善配套、严明纪律、健全风控四方面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和巩固开放成果。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主要是围绕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两大方面开展。其中,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内容主要是逐步实现境外主体(包括相关中介机构)的国民待遇,金融市场的开放内容主要是允许境外主体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我国在金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总体上采取审慎和务实的态度,通过制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简称QFII)等制度,逐步提升金融开放水平。近年来,境外主体持续涌入我国债券市场,净投资规模超过了境外权益投资,并在总体上呈现净流入态势。截至年6月末,在我国对外整体金融负债中,外来证券投资的占比较年“”汇改前上升了3.76个百分点,增量主要来源于外来债券投资的上升。

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力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和债券市场自身的改革深化,服务于实体经济。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的主旨演讲中宣布,我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以实现我国金融业更高水平的开放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当年,我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也从年的第78名跃升至第46名,首次进入世界50强。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又跃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位列营商环境改善幅度全球排名前十。金融业的开放促进了营商环境的改善,营商环境的改善又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债券市场要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也要牢牢抓住法制保障这根主线。

债券市场开放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境外主体在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比例仍有待提高

目前,境外主体可通过四类途径投资我国债券市场,分别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MB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简称RQFII)、通过结算代理人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以及年7月推出的“债券通”。由于“债券通”较其他三类途径更为便利,目前已成为境外主体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最主要方式。自开通以来,已有31个国家和地区的家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快速进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年末,共有家境外主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超过万亿元的债券,约占市场份额的.7%。该比例远低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市场,也逊色于韩国、泰国等新兴经济体市场,未来仍有大幅提升的空间。

境外主体在我国债券市场的融资空间有待提高

自年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俗称“熊猫债”)以来,境外主体在我国债券市场的融资规模也不断扩展。截至年末,共计44家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债券亿元,发行04亿元。发行主体类型也日益丰富,从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境外非金融企业是熊猫债的主要发行人,但大多为具有中资背景的企业。这说明我国债券市场对境外主体的融资吸引力也仍待加强。

限制债券市场更高开放水平的制度短板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年8月对亚太地区跨境公司债券交易市场的调研报告显示,国际投资者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开放保持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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