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须经民主程序制定
一
案情介绍
黄某系某服装公司职工,某日黄某与另一工人李某因工作纠纷发生争吵最后互殴,后双方都被带到派出所。因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未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
服装公司依据《员工奖惩规定》对黄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黄某不服,申请仲裁。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服装公司败诉,理由是服装公司的《员工奖惩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没有生效,不能适用于劳动者。
二
焦点问题
如何才能保障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进而合法有效?
三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法条,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需要保证三个条件:
1、内容合法;
2、经民主程序制定;
3、向劳动者公示。
本文主要阐述第二项内容,即如何保障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
需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依法选任职工代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总工发〔〕12号文)对职工代表的选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不能随意选任职工代表;
(二)制作《职工代表会议纪要》,通过详细的记录证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已经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了讨论和协商;
(三)制作《职工代表决议书》,证明规章制度经讨论、协商后已通过;
(四)对于争议较大的制度,建议可制作《制度意见征集书》,证明已充分询问员工的意见。
另外,对于职工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可以不选任职工代表,直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规章制度。
四
律师意见
《劳动合同法》严格来说对用人单位比较苛刻,主要表现在劳动者享有各项权利,用人单位承担各种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但是,该法赋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如何用好这个权利对用人单位至关重要。
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制定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规章制度,涵盖劳动者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劳动者从入职、工作、离开等阶段的各项守则和罚则。而企业家只有掌握了这个武器,才能更大效率地利用人力资源,创造更大的财富。
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