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企业法务管理要求及对策
年春节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NCP”)局势虽有明显好转但疫情防控依然严峻。疫情给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极大挑战。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影响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由此对建筑企业的法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企业应当做好通知和举证义务;应当做好工期顺延申请工作;应当编制复工方案并固定相关证据。
NCP通知举证工期顺延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企业应当做好通知和举证义务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10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疫情相关纠纷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建筑企业应及时将NCP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具体情况书面通知业主、发包人
虽然NCP疫情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建筑企业仍应尽到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建筑企业未及时通知的,将丧失工期顺延、费用增加的权利。除了《民法典》明确规定外,行业普遍采用的住建部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1条也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见书,逾期发出的,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1)及时性要求
首先,审查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合同已明确约定索赔事件通知时间的,则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书面告知发包人。版示范文本要求承包人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知对方。
其次,如果企业找不到合同中具体时间约定的,也应在复工前及复工后合理时间内尽快发出通知函。
(2)规范性要求
规范性要求包括了送达规范和举证规范两大要求。
首先,建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是当面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可否允许电子邮箱等)、送达对象(是送给发包人代表还是监理工程师,还是两者都要同时送达)、送达地址(是送到发包人的法定地址还是发包人工程所在地)进行送达,规避送达不规范的风险。
其次,要求取得送达书面凭证。当面送达的,则由有关人员在签收本上签收,可在复印件上签字。如邮寄送达,则应采用邮政特快EMS,快件封面上注明“关于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函”。同时,应当保留加盖邮戳的快件面单、函件本身、邮件费发票,以此形成完整的送达证据链。
再次,通知规范还应包括通知函件的内容完整。除了告知发包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阻碍合同正常履行、申请顺延工期、增加费用等重要内容外,还应将建筑企业为此做出的减少损失工作方案(如复工方案)一并送达。
3.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