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自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11月27日
2公告中的变化重点
我们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原规定: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文章开头的新公告就是一个税收优惠,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允许多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或者结转。
另外,这个税收优惠是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定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财政部新发的公告就是将这一税收政策平移到年12月31日。
3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
有什么区别
企业开展业务除了要进行广告投放和宣传推广,还会发生招待费用,招待费用和入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同一个东西吗?能否归集到一起?
会计,你要是这样想很危险!这三个东西很不同,赶紧看看以下内容。
三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的规定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特殊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申报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4最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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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由财税智囊团整理发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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