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方式是什么?
管理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抽查,即:生态环境部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环办土壤函〔〕号)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99号)抽查部分省(区、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另一种是地方自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查,相关内容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但各省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企业的管理依据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自查采用现场打分,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3种,一般每年督导一次,自查结果定期通报。二、规范化环境管理指标有哪些?
具体指标有12/10(产废单位/持证单位)大项27小项。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要指标有:
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管理计划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源头分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6、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前,需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年产生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与危险废物持证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8、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9、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0、贮存设施管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完成“三同时”验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11、利用设施管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完成“三同时”验收;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利用情况;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处置设施管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完成“三同时”验收;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于危险废物持证单位,主要指标有: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污染防治责任。
2、识别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管理计划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电子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6、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年第48号)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7、贮存设施: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8、利用处置设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9、运行维护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0、记录和报告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三、如何识别重点产废单位
和一般产废单位?
重点产废单位是指:
重点产废企业:年产危险废物量吨(含)以上企业。
敏感产废企业: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反复投诉、有严重违规违法记录、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及超一年期贮存量超50吨(含)的重点敏感企业。
重点产废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医药、印刷线路板、电镀、皮革、合成革、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医疗废物处置等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等。
其他产废单位(一般产废单位)是指:
除重点产废单位外的一般企业和年产生危险废物小于1吨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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