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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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以及责任与监督。与《公司法》相比,《办法》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定体现了国有企业及其机制改革的很多特色与要求。这些内容有什么特点,如何理解?

在《办法》有关规定中,公司章程应载明内容体现了国有企业的鲜明特色。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相比,《办法》增加了几项体现国企特点的内容:公司党组织,这是《办法》与《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部分区别最大的内容,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是经营发展的基石,有关党组织的规定具有突出地位;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这部分是国企的传统制度,也是涉及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它们被载入公司章程,有利于其规范地开展工作;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这项制度也是《公司法》中没有的。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企业的股东是名义股东,他们始终有变国有资产为私有的潜在动机,财务、审计制度是内部控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防线,法律顾问不属于公司员工,在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也是外部监督的一个环节,所以,这项制度被固定下来,体现了内控的需要。

《办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也极具特色,可以说是本轮国企改革乃至这么多年以来,关于机制改革有关思想和实践的集大成,比《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更进了一步。《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主要机构的职能分工,要求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关于公司党组织,《办法》的定位是: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作为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决定设立党委会还是党支部,以及它们的权限。既然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前置讨论,那么不同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权大小和范围,也是必须明确的,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还要就例外情况做出规定,如突发重大风险事件,可能董事会、总经理都来不及召开有关会议了,更不用说党组织讨论。这个时候,只有董事长、总经理机断决策,迅速行动,才能避免重大风险事件造成严重损失。这类事件作为党组织前置讨论的例外,其范围和条件以及善后程序等也应该作为公司党组织制度的补充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关于董事会,《办法》的定位是: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这是首次明确了董事会的职能定位,确认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中心地位。为了实现这个地位,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必须明确董事会决策权的范围,这些事项在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拍板决定,其决策不受党组织、股东大会的干扰。决策权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规则制度必须具体明确,才能让董事会的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经理层,《办法》的定位是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这和《公司法》关于经理层的定位最为接近,可以借鉴民企及其他企业相关内容的地方也更多,制定相关制度并载入章程,难度系数最低。

《办法》关于上述三个国有企业核心机构的定位,构成了国企机制改革的主体内容,指明了机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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