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公司认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过群发电子邮件,恶意诋毁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据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于年3月11日对周某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公告并赔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元。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周某伙同他人肆意群发带有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等词语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部分同仁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影响极坏,已严重违反公司之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以儆效尤,绝不允许再发生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对周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到底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下期“职场求职圈”为各位朋友进行解答。
上期案例《劳动者中暑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答案分享: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一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中的张某、王某就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但是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未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者患职业病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此类疾病中,也有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性中暑就是其中之一。
职工在高温季节或高温环境中劳动和工作,当积蓄的热量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时,会造成人的中枢神经调节失常,即发生中暑。对于职业性中暑,国家卫生部的诊断标准明确,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水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表现的急性疾病。国家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也把中暑列入其中。据此,如果从业人员中暑被有关机构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注意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如果只是医院认定为中暑的,其职业病患者的身份就无法得到确认,随之也将影响到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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