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师吉祥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出台,自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依据,其中不乏许多新的亮点,并对前期困扰文职人员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解释。
一、聘用合同的对象和内容
甲方为军队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乙方为文职人员。这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个法人和执照概念,通常允许招录文职的团级以上建制单位都有。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3.聘用合同期限;
4.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5.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6.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7.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订立聘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聘用合同的期限
一般为3至5年。也即最高不超过5年。
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聘用的,首次订立的合同期限为5年。参加社招录取的文职人员,很多属于这种情况。
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至3年。个人分析,这主要是针对专业技能岗和文职公勤岗而设定的。
在军队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年龄(通常为50岁)不足10年的文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直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上一期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应在聘用合同期满60日前,对聘期考核结果等次为合格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同样不超过5年,直至可以签订直达退休的聘用合同。
三、试用期的引入
首次订立合同的允许有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为1至3年的,试用期是2个月;合同期限3至5年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顺利通过的,计入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文职人员,以及现役军转文的,不实行试用期(侧面也说明,现役军转文的未必全都实行委任制)。
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文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缩短试用期或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的引入,既有利于用人单位更全面地了解聘用人员,也为聘用人员提供了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感到不适应或者有其他原因的可以不再继续签订合同。
四、所谓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文职人员权利的;
4.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这些规定,除了对文职人员提出要求,更多是对用人单位进行限制,使其克服以势压人和目中无法的问题,回到依法管理、依法保护文职人员权利的轨道上来。比如订立合同之初,用人单位不应隐瞒岗位职责、是否有值班等要求;当正式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不能以特殊情况为由,强制文职人员从事法律(比如《劳动法》)等规定之外的工作任务。否则文职人员有权视其为无效合同,并可以通过相应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此外,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不影响合同;因军队编制体制调整出现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也不影响合同,由其承继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这些规定,释放了军方满满的诚意,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军的进步。
五、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文职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用人单位移防或者编制精简、被撤销等,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出现的。
主要针对的是外界的、客观的、不可抗因素。
由于文职人员主观造成的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3.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6.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拒不改正的;
7.因文职人员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对文职人员的要求还是很严的。
文职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3.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4.聘用合同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六、哪些情况不容许解除合同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的;
2.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职人员自己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2.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3.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4.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必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5.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在以下情况下,聘用合同又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
2.依法服现役的(咦?这是留了一个文职可以转现役的后门吗?);
3.任命到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岗位工作的;
4.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5.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补偿和赔偿
通常,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达成协商一致,或因外界不可抗力,或因用人单位造成的责任,或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详见该《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九条内容。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职人员的;
3.违反本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的。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不依法行政,搞单方行动。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文职人员违反本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违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的、需要文职人员了解的重点内容,基本就这么多。需要更详细了解的,请到相关官方网站浏览《规定》原文。
太师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