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扫除监管盲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加油站(点)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内部加油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设置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县(市、区)的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设立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应编制提交加油站(点)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六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计、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的规定,安全作业应满足《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的规定。
第七条撬装式加油站应具备有资质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且周边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含撬装式加油站点)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第九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防雷设施应取得具备资质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并取得气象部门备案文件。
第十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符合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的措施,新建、扩建加油站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改建加油站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所使用油品质量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企业内专用厂(场)内机动车辆用油的,需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本厂(场)内机动车辆清单并到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等。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严禁对外销售油品和变相销售油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企业自备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企业(包括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原煤、配煤和洗选、型煤加工经销企业,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手续办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其他行业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进行综合监管;负责各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及汽车客运站、汽车运输、货运站场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手续办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能源部门负责新能源(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手续办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门负责市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配送企业向已办理手续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供油管理;对不按规定向未办理手续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供油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企业设置内部加油站(点)或非法违法经营油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气象部门负责企业内部加油站(点)防雷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防雷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设有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相应设施,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暂停一切供油活动。90日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企业自行关闭;企业未自行关闭的,由所在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忻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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