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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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云政发〔〕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本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并对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滇设立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企业或机构予以补助。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程序合规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金融办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各州(市)财政局、金融办对本地区所推荐的项目负责。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机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云南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云南省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挂牌培育企业。

(二)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三)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人民币债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

(四)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来滇设立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

(五)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企业上市补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经省金融办发文公布纳入“云南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40万元补助;

2.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60万元补助;

3.上市申报材料已被境内外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万元补助;

4.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万元补助;

5.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给予一次性万元补助,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并在我省纳税的,给予一次性万元补助;

6.企业上市过程获得补助总金额不超过万元。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签署三方协议并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经省金融办发文公布纳入“云南省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40万元补助;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补助。

(三)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

成功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根据企业支付的挂牌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企业成功转板补助。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申请首发上市扶持补助资金应相应扣减新三板挂牌已获扶持资金。

(五)成功发债补助。

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照项目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助。

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省范围内实际投资资金超过0万元且投资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在我省投资额给予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额不超过万元。

(七)设立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补助。

对引进证券、期货基金公司来滇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立总部的给予万元以内补助,设立分公司的给予50万元以内补助,设立营业部的给予20万元以内补助。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机构)按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向所在县(市、区)金融办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县(市、区)金融办会同所在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文向州(市)金融办、财政局申报;各州(市)金融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会同所在地财政局联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上报;省属企业项目直接向省金融办申报。

(二)省金融办对各州(市)及省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联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州(市)或者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局,由其按照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省级直管部门或省属企业。

第十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上市、挂牌培育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5.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成功上市、挂牌和发债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成功上市、挂牌相关证明材料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及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等;

5.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资金申请文件;

2.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和已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基金募集说明书、投资人协议复印件;

5.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6.被投资企业或项目出具的股权投资证明文件、银行转账文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四)来滇设立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

1.资金申请文件;

2.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向州(市)金融办、财政局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

(二)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汇总表;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应当由申报企业(机构)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各州(市)金融办、财政局上报省金融办的材料包括:

(一)州(市)金融办、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

(二)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汇总表;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应当由申报企业(机构)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逐级报送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的全部过程将在网上公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机构)的专项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并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如有需要,请在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年8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名称(盖章)

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年月

一、上市、挂牌培育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已改制 □已辅导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近三年财务状况(万元)

时间

指标

总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

其中主营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纳税总额

研发经费支出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总资产

净资产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主要产品情况

序号

主要产品名称

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

1

2

3

4

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有关情况

股东构成

股东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占注册资本比例(%)

未来3-5年发展目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上市(挂牌)地

拟上市(挂牌)时间

目前所处阶段

改制时间

改制方式

辅导时间

聘请券商

拟发行规模

拟募集金额

项目及资助申请

经费总支出情况

万元

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其中

改制

万元

其中

改制

 万元

辅导

万元

辅导

 万元

上市

万元

上市

 万元

费用支出明细(说明:请详列每一笔费用支出情况并注明票据名称、编号)

改制

辅导

上市(挂牌)

目前改制上市工作情况简述: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成功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上市 □挂牌□发债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

邮政编码

企业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企业所属行业

职工人数(人)

主要经营范围

成功发行时间

募集资金

(万元)

资金到帐日期

审批核准部门

债券发行期限(年)

债券票面利率(%)

发行类别

□成功上市(含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新三板挂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债券类型:)

募集资金投向

(逐笔说明)

合作中介机构及费用支出情况(万元)

承销券商

券商费用

担保公司

担保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

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

评级机构

评级费

前期已获得该项资金扶持的情况

序号

年度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2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发起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基金规模

投入行业

托管银行

项目年限

基金募投管退情况说明(可单独文字叙述)

投资项目描述(包括项目情况、投资金额、效果等)

申请补助金额

四、在滇新设立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核准日期

注册号

成立日期

登记状态

登记机关

营业期限

主要负责人

及职务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营业地址

经营范围

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县(市、区)金融办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州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州市金融办审核意见

年月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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