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安排,坚持改革创新、放管并重,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严格依法监管,强化培育扶持,推进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基本形成与我县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有效覆盖,引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政治引领、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抓好“三同步双隶属一体化”工作,保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正确,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一)完善领导体制。依托县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在县委组织部、县“两新”工委指导下,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做好社会组织党建“三同步”: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对在本级登记且没有落实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加快形成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运行高效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管理体制。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采取单独或联合组建等方式,将党的基层组织覆盖到有党员的社会组织;组织关系不在社会组织的党员,通过有效的党员身份证明,也隶属所在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参加该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一体化”即党群工作一体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三、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一)强化登记审查。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程序,仔细审核材料,实现登记管理与培育发展有机结合。
1.积极推进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县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体制。由县民政局出具征询函,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组织开展征求意见与专家评估,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意见。
2.严把登记关口。县民政局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精准审查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乱纪、失信记录、带头非访等方面的不良行为,并出具书面结论。同时,审查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依法依规诚信开展业务活动予以承诺。
3.完善审查标准。对跨领域、跨行业、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二)加强管理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1.明确监管内容。一是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二是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建立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审计、金融、公安、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加大对社会组织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以及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三是加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管理。通过年度检查、换届备案、日常抽查、等级评估等方式,依法监督社会组织章程履行、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对外交往等工作,对超范围开展活动、未按规定召开会议、未按期组织换届,以及乱评比、乱表彰、乱摊派、乱收费等活动,加大检查整改力度,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长期不换届、不活动、不参检的“僵尸”型社会组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2.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一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责任。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法人治理指导、执法监察等,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评估、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信息公开、能力建设等。二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责任。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审查、业务指导等,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县财政、审计、金融、公安、税务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相关专项事务的管理。三是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由县公安、审计、市场、税务等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查处。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县民政、财政、审计、金融、公安、税务等部门,要从治理机制、资产财务、服务及业务、纳税和收费、守法与信用、党建与执纪等六个方面加强监管。
3.明确监管机制。一是加强自律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健全社会组织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事项挂钩,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二是建立信息追溯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完善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诚信数据库;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组织非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有关社会组织名单,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三是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1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有序退出。
(三)培育发展重点。顺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力度,加强政策措施扶持,建立县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重点在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实现“两点突破”。
1.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为目标,鼓励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四社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进专业社工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深入挖掘社会需求,积极创办社会帮扶、养老照护、青少年保护、社区矫正、文体娱乐等社会公益服务类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2.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培育发展农村专业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结合我县农业发展实际,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种植类协会等,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服务支撑。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标准,强化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培育、扶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指导、政策等专业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优势,整合技术、人才、创意等资源,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农村产业发展,发挥地域辐射作用,为农民提供精准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服务。鼓励“龙头”产业组建县级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品牌创建带动产业振兴,促进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捐赠、会费、政府补助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县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
(二)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组织人才发展。坚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应补贴。鼓励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考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评优、表彰奖励范围,推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行业资源等优势,发挥其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建立社会组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县民政局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县民政局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建立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政治协商,提高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度,使其成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和党外代表人士统战工作,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为社会组织更好参与协商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五、全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建设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县民政局牵头,协调县卫计、教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司法、文联、科协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突出问题,落实县直部门抓社会组织管理目标责任,推动工作落地见效。深入挖掘、宣传表扬一批社会组织先进典型,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县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